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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又名李某四,女,25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0月10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乙伙同王某丙、黄某丁、农建魁、李某爱(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由黄某丁充当李某乙的姑姑、李某爱充当李某乙的阿姨、王某丙等人充当婚姻介绍人,以李某乙和王××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元人民币。后李某乙随同王××一同从云南来到上蔡某小岳寺乡X村王××家。2009年8月26日李某乙打电话报警称王××将其强奸,企图通过此方式达到被解救,骗取王××钱财的目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黄某丁、黄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张某、唐某、罗某某、李某辛、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信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乙伙同他人虚构亲戚关系,以被告人李某乙愿意与被害人结婚为由,哄骗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现金x元,数额较大,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乙积极参与实施,并担任主要角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被告人李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10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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