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公司,地址松原市X街X号。
法人代表荀某某,经理。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松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松劳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工资款项人民币1525元。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6月22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保证二十日内付清拖欠工资款。现已将1525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09)松劳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亚东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