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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华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1月4日10时45分,在本市X路X弄口,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和原告乘坐的案外人唐未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主要责任,案外人唐未新为次要责任,原告无责。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某应于2010年11月1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1876.10元、护理费人民币3223.9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华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乐敏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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