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34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8月4日被上蔡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37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8月4日被上蔡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新、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14日,时任上蔡某物价局收费管理股股长的许某某及工作人员王某某违背《收费许某证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为没有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了收费许某证,批准其收取房产测绘费,使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从2004年7月15日至2006年3月共收取房产测绘费x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寇兵强、李某某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违法向未取得测绘资质的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收费许某证,使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非法收取测绘费共计x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事实不清,指控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知道颁发测绘收费许某证需要提供资质证书。被告人王某某属一般人员责任较小。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4日,时任原上蔡某物价局收费管理股股长的被告人许某某及工作人员王某某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没有取得测绘资质的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了收费许某证,批准其收取房产测绘费,使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从2004年7月15日至2006年3月共收取房产测绘费x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2003年起他任上蔡某物价局收费管理股股长。2004年10月机构改革后,他接任上蔡某发展和改革委会收费管理股股长至今。2004年7月份,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许某证时,他没有按照国家的《收费许某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某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收费许某证,在没有审核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职责范围,没有弄清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是否有测绘资质证书,能否从事测绘活动、能不能收取测绘费情况下,就给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了关于收取房地产测绘费的收费许某证。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收费许某证是王某某经办的,经他审核,他不审核就不能发收费许某证。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1997年11月至2004年底他被抽调到上蔡某物价局收费管理股工作,主要任务就是办理收费许某证。2002年7月份一天,上蔡某房地产管理所副所长杨战胜和张庆武一起到上蔡某物价局收费管理股申请办理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房产测绘项目收费许某证并提供了有关收费标准文件,他给杨战胜一份收费许某证申请表。几天后,张庆武到收费管理股把盖了章填好的收费许某证申请表交给他,他审查后认为符合办理收费许某证条件,就把申请表和有关材料交给股长许某某审检把关。许某某审核后让他给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了正本证号为x,副本证号为x的收费许某证,他将收费许某证填写好后交给许某某,许某某盖上了收费许某证专用章和自已的私章,后来张庆武把收费许某证领走了。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许某证时他没有审该交易中心是否有从事测绘活动的资格。他不该违反《收费许某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收取房产测绘费收费许某证。
3、证人寇兵强证明,1992年2月至2004年他被抽调到上蔡某物价局收费管理股工作。2003年3月份许某某任股长。2004年机构改革后,上蔡某发展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股由他和股长许某某和王某某三人。他在收费管理股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和王某某一样负责经办收费许某证。他们办理收费许某证的程序是:申领收费许某证的单位拿着有关材料到收费管理股,交给他或王某某,他们发一份收费许某证申请表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填写并经申请单位领导鉴字盖章,他或王某某对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办证条件,就报给股长许某某审核,许某某审核后认为符合办证条件了,交给他或王某某办理收费许某证,他们就给申请单位办个收费许某证,后许某某盖收费许某证专用章和个人的私章,最后把收费许某证发给申请收费许某证单位。收费许某证专用章和许某某的印章都锁在收费管理股办公室的皮柜里,只有许某某有钥匙。
4.证人李某某证明,他于1996年3月任上蔡某物价局副局长。2004年12月至今任上蔡某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科员。他分管上蔡某物价局收费管理股时,收费管理股就一个股长。2003年以后股长是许某某,成员有王某某和寇兵强。王某某和寇兵强负责先审查申办收费许某证单位是否符合办理收费许某证条件,审查后认为符合申办收费许某证的单位符合收费许某条件,就报给股长审核,股长审核后认为申办收费许某的单位符合办理收费许某证的条件,就给申办收费许某证的单位办理收费许某证。2004年7月上蔡某物价局收费管理股给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收费许某证的情况没人给他汇报过。
5.证人杨战胜证明,2002年6月至今他任上蔡某房地产管理所副所长。2002年至2004年7月他是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到上蔡某物价局申办房产测绘收费许某证是他和张庆武一起去的,当时他们只给物价局提供了申请表上记载的收费标准文件,其它没有提供任何材料,他只认识许某某,他们把收费标准文件放那后就走了。后来许某证咋办的他就不清楚了。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从事的业务是房地产交易,没有取得房产测绘资格,不是房产测绘单位。上蔡某房地产管理所于2006年4月才以上蔡某宏图房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取得了房产测绘资质。
6.证人张庆武证明,1992年11月至今他在上蔡某房地产管理所工作,2005年3月至今任该所会计。2004年7月份一天,他和杨战胜一起到上蔡某物价局申办房产测绘收费许某证,当时他们只给物价局提供了有关收费标准文件,把文件放那后,领取了收费许某证申请表,回到单位他把申请表填好,找有关领导签字盖章后把申请表交到上蔡某物价局办证股审核。几天后他给许某某打电话问情况,许某某让他去拿证,他就到上蔡某物价局办证股把收费许某证拿走了。2004年7月份他们单位没有取得从事测绘活动资质。
7、收费许某证申请表、收费许某证表格、收费许某证,证明2004年7月14日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并取得房产测绘收费许某证。
8.上蔡某房地产管理所收取测绘费统计表、张庆战证明,证明2004年7月15日至2006年3月共收测绘费x元。
9、上蔡某宏图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测绘资质证书,证明2006年4月21日上蔡某房地产管理所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10.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上蔡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明二份,证明被告人许某某2003年任原物价局收费管理股股长。2004年12月至今任发展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股股长。被告人王某某系原物价局二级机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1997年借调到物价局收费管理股工作。2004年12月机构改革合并后在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股工作。
12.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许某某、王某某身份情况。
(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经(2001)X号文件,国家测绘局国测字(2002)X号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测绘局豫发改收费(2008)X号文件,证明2002年1月1日起测绘费由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及有关测绘价格收费标准。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上蔡某宏图房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给上蔡某人民政府关于房产所交易中心2004年至2006年测绘收费问题的情况汇报,证明房产测绘是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前置条件等内容。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对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能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核发收费许某证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收费许某证,使上蔡某房地产交易中心违法收取测绘费x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事实不清,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故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知道颁发测绘收费许某证需要提供资质证书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作为核发收费许某证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对核发收费许某证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是明知的,而且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郭建刚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