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原告居某
被告苗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居某与被告苗某签订的关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原告蔡某、居某与被告苗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苗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清洁银行贷款);
三、原告蔡某、居某于上述房屋过户之日给付被告苗某房屋余款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220元,由被告苗某承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00元,由被告苗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