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被告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5月26日7时50分,在本市X路、广泉路,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和原告驾驶燃气助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主要责任,原告为次要责任。原告伤势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3个月、1个月、2个月。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已支付原告郑某医疗费人民币1800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人民币x.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误工费人民币54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物损费人民币800元、交通费人民币1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费用扣除交强险限额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5096.24元被告陈某承担70%,计人民币3567.37元,共计人民币x.37元。上述费用扣除被告陈某已支付给原告郑某人民币1800元及原告郑某应承担被告陈某修车费人民币309元,被告陈某实际应赔偿原告郑某人民币x.37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