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省x县x街x号。
委托代理人贵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青海省xx产业园x路x号,主要经营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x座。
法定代表人孙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x,男,青海xx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杨x于2007年5月8日进入被告青海xx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0年8月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以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季度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8月23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依照《西宁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为原告补缴2007年5月至2010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781.25元、2010年7月26日至8月9日的工资1,357.93元、2010年4月至6月的季度工资2,947.38元、迟延支付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1,076.33元,办理离职证明并支付迟延退工损失5,000元。因仲裁裁决对原告请求未予全部支持,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审理中,原、被告表示因庭前双方对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已经达成一致协议,不需要法院再对该项诉请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青海xx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前补偿原告杨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1月1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怡
书记员曹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