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仪征市X路XX村X幢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号。
被告陈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8年10月8日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于1个月内归还。2009年6月、9月被告曾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因尚余欠款被告至今未予归还,以致引发诉讼。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共计再应归还其借款9,000元,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归还原告杨XX借款人民币9,000元,此款由被告陈X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每月11日前各归还原告杨XX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450元,按诉前调解标准收取人民币45元,由被告陈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