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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郑XX不当得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秦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北XX监狱。

委托代理人戎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诉被告郑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XX应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刘XX钱款人民币12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郑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3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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