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被告上海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某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蒋某某、上海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