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原告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系原告梁XX丈夫,原告成XX继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成Y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成ZZ,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成MM,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
被继承人成GG于1999年1月5日报死亡,生前与原告梁X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子,即原告成XX。成GG之母董XX于2002年6月9日报死亡,成GG之父成HH于2007年3月26日报死亡。成HH与董XX生前共生育子女四人,即为被告成YY、被告成ZZ、被告成MM及被继承人成GG。成GG生前分别于1996年4月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帐号为x的账号中存入定期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元,1996年7月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帐号为x的账号中存入定期存款7,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成GG的上述遗产进行继承析产。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调解中,被告成YY、成ZZ、成MM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存款及利息的继承。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成GG名下存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账号为x的存款3,000元及利息、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帐号为x的存款7,000元及利息归原告梁XX、成XX共同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216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