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xx诉被告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凌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卫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凌xx诉被告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卫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xx诉称,2009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承诺于二个月内归还。同年3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同年4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三份。时至今日,被告仅归还借款1,500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
被告卫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承诺于二个月内归还。同年3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同年4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三份。之后,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1,500元,余款至今未还。2010年8月6日,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被告未提供已还款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卫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凌xx借款人民币18,5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卫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