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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X诉被告幺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苗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支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幺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X镇XX街九委X组,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苗X与被告幺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幺Y彤随原告苗X共同生活;

三、被告幺X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苗X人民币13,000元;

四、离婚后,双方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苗X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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