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案外人)荆州市海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X路X号B区A1。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X镇X路X号。
上诉人荆州市海富家具有限公司因彭某某诉湖北海富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1422-X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明,原审法院在受理彭某某诉湖北海富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湖北海富家具有限公司及案外人荆州市海富家具有限公司均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据此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1422-X号民事裁定,驳回案外人荆州市海富家具有限公司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交待上诉权,但未对湖北海富家具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案外人荆州市海富家具有限公司非本案当事人,对其所提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审查,更不能制作民事管辖裁定,应适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现原审法院违法使用裁定驳回案外人荆州市海富家具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属使用法律不当,本院应予以撤销。对湖北海富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应依法另行审查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熊云耀
审判员徐维海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贺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