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朱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8月11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林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