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0年7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为实施盗窃,趁本区X镇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家人暂住处无人之机,用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窗口内的菜刀撬断铁窗栅栏后进入室内,致使窗栅与窗框脱离。后被告人苏某某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刘某某、庄某夫妇当场扭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刘某某及庄某的陈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0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
书记员严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