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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卫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查明,原告父亲司某某与被告相识后于2004年2月开始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原告司某某,因同居期间矛盾不断,故于2007年原告父母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随父亲共同生活,因被告不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司某某生活费人民币500元,并承担其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的一半,至18周岁时止;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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