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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钟xx、丁xx、沈x、叶xx、沈xx与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奉民二(商)初字第xxx号

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9月14日生,住(略)。

原告钟xx,男,畲族,19xx年3月11日生,住(略)。

原告丁xx,男,汉族,19xx年2月7日生,住(略)。

原告沈x,女,汉族,19xx年10月5日生,住浙江省xx室。

原告叶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滕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口。

法定代表人吴xx。

原告张xx、钟xx、丁xx、沈x、叶xx、沈xx与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六原告系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的股东。2010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xx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5,1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分两次支付,在原告将xx公司银行贷款卡交付被告后6个工作日内支付3,600万元,逾期支付承担违约金50万元,剩余1,500万元在2010年3月15日前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法;协议签订后被告质押给原告50万元支票一张。

2、xx公司章程修正案,证明六原告是xx公司的股东。

3、被告出具的委托书两份,证明被告委托吴xx与原告商谈股权转让事宜。

4、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支票一张,票面金额50万元,证明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出具了票面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

5、收条,证明原告将贷款卡交付给了被告,由吴xx签收。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证据的确认,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系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2010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xx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款为5,100万元;并约定协议签订后由原告将xx公司银行贷款卡原件交付给被告后6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3,600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在2010年3月15日前支付;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质押给原告支票一张,金额50万元,如原告将公司银行贷款卡原件交付被告后6个工作日内,被告未足额支付3,6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协议自动终止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于2010年2月4日,将xx公司贷款卡原件交付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本着民事活动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立各自的权利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了xx公司的贷款卡,被告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6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600万元,未支付的理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钟xx、丁xx、沈x、叶xx、沈xx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xx

代理审判员管xx人民陪审员何xx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xx

审判长徐xx

审判员管xx

代理审判员何xx

书记员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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