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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与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沙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负责人丁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沙x与被告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裁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1、支付2008年1月至7月的工资差额人民币x.45元及经济补偿金;2、支付2008年8月至11月10日的工资x元及经济补偿金;3、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1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0元;5、支付2009年1月6日起至办理退工手续之日的迟延退工损失;6、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沙x元;

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11月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菁

审判员吴文

代理审判员原金培

书记员曹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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