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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阮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XX,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吴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XX,身份情况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阮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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