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原告亲属),男,住上海市普陀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廖XX,男,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张XX诉被告廖X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拍卖取得了本市浦东新区XX路X号三楼X室带租商铺一套,并于同年11月2日取得商铺产权。之后,原告得知被告将原告拍卖成交后的商铺租金和押金取走。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商铺租金人民币30,375.44元及押金人民币6,903.75元。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被告的确切身份资料,本院可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青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