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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黄某乙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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