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贷款x元,约定月利率15‰,并给原告出具贷款条据1支,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诿,未给偿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偿还贷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某贷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给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诿,未给偿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约定的15‰计算,从贷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款项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朱国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