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药业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海尔高科园区X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某,海尔药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文璞,海尔集团公司法律中心处长。
被告无锡日报社,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无锡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江苏无锡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海尔药业公司、无锡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嘉华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精心制作了《中华图片库》,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在产品包装中附有版权声明。嘉华苑公司发现海尔药业公司在《无锡日报》2001年12月11日第B1版、2001年12月13日第A3版、2001年12月17日第A4版、2001年12月26日第B1版、2001年12月27日第A4版、2001年12月28日晚间休闲1版所作的广告中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FL1-049、FH1-032,侵害了嘉华苑公司的著作权。请求判令海尔药业公司、无锡日报社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略)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嘉华苑公司向海尔药业公司提供了侵权图片明细,海尔药业公司自愿于2006年1月1日之前内给付嘉华苑公司8万元。
二、嘉华苑公司承诺就海尔药业公司的2005年1月1日之前所有未经许可使用嘉华苑公司图片的事宜不再向海尔药业公司主张权利,并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海尔药业公司提供上述明细对应的报样。海尔药业公司核实后发现明细中相关未经许可使用的事宜系不存在的,可以从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扣除相关费用,每少一次扣减2580元。
三、嘉华苑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其他诉讼费462元,由海尔药业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浚
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