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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潇湘晨报职工,住(略)。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09)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李XX以“考虑到婚生小孩李阿柳健康成长的需要,及孙某某过去对我的关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海鹰

审判员向伟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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