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梦林,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程彦彬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赫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