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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丁某某于200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某某撤回上诉出于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长奉

审判员段合林

审判员徐红伟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康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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