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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长奉

审判员段合林

审判员徐红伟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康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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