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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隋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376号

原告金某甲

法定代理人金某乙,男,原告父亲。

被告隋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隋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程彦彬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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