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甲
法定代理人金某乙,男,原告父亲。
被告隋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隋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程彦彬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赫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