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乙,曾用名王某民,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乙于2009年7月30日前将与原告王某甲宅基风道之间的干砖墙拆除,原告王某甲负责今后疏通风道的出水问题,双方宅基保持原边旧界;
二、原告王某甲放弃其它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易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