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佟某某与王某、漯河市广远鲜活快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佟某某,男,61岁。

委托代理人刘恒亮,源汇区X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男,40岁。

被告漯河市广远鲜活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107国道漯舞路口北600米路西处。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源汇区X路X号。

原告佟某某与被告王某、漯河市广远鲜活快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某某诉称,2009年11月21日,我们十九飞公司接银鸽公司通知,有一车纸张要运往深圳,当时原告无车可派,但为了银鸽公司的纸张运输,原告及时通过中介机构漯河市大地顺货运中心寻找到被告漯河市广远鲜活快运有限公司,该公司派出了车牌号为豫L-x的车辆,同时与该车车主司机王某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在运输行至湖南境内,由于操作、驾驶不当而造成翻车,所拉的纸张严重损毁。被告王某应予赔偿。被告王某的车辆在勇敢保险公司头的有货物险,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班线范围内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x元。

被告王某辩称,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的是王某,发生争议的也是王某,我叫王某军,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且被告的地址也不对。应该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漯河市广远鲜活快运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的是王某,发生争议的是王某,不是王某军。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佟某某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217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珊珊

代理审判员刘亚伟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徐俊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