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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铁西区石油公司与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立民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铁西区石油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大东门X号。

法定代表人鞠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铁西区石油公司与被上诉人君安住宅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上诉人变更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已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以其仅进行了改制,至今未变更和注销为由上诉本院。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万生

审判员秦建国

审判员陈某英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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