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省荥阳市徐庄煤矿与郑州信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州顺发实业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荥阳市徐庄煤矿。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X镇徐庄。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矿临时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二仲,河南安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信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万福花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心尚、李某,河南栋梁(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郑州顺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X镇马寨。

法定代表人:申军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二仲,河南安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徐庄煤矿(以下简称徐庄煤矿)与被上诉人郑州信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鑫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顺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信鑫公司于2006年4月2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庄煤矿承担借款400万元的担保责任,并承担诉讼费和其他费用。2006年8月16日,信鑫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顺发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于2006年11月11日作出(2006)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庄煤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庄煤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日作出(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再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庄煤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庄煤矿和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二仲,信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心尚、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田伍龙

审判员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张勇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一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