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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北堂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西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银根,系河南龙城(略)事务所(略)。

被告:西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主任。

原告西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诉被告西峡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堂村委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喻银根、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30日,被告北堂村委会以建楼为由,在五里桥信用社借款两笔共计本金x元,期限二年。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在2010年8月9日偿还本金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下欠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回本金x元及利息。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借据两份;2.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两份;3.贷款合同两份。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这钱是用在建村里学校上,现在村里没钱无能力偿还。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0日,被告北堂村委会以建楼为由,在原告下属单位西峡县X村信用社借款两笔,本金分别为x元和x元。到期日期均为2008年12月30日。月息1分1厘04毫。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北堂村委会于2010年8月9日偿还了本金为x元这笔借款的本金x元,下欠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信用联社下属单位西峡县五里桥信用社与被告北堂居委会所签订的借款借据、贷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借款借据、贷款合同向被告北堂村委会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给付下欠本金x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北堂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之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峡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本金x元自2006年12月30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按约定利率计算;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0年8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x元自2010年8月9日起至判决限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被告西峡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林增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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