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柳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龙某某于2005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原告郑某某系再婚,并带其与前夫所生儿子郑某春与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子女,且没有共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2007年9月,因生活锁事原被告发生争吵后,于2008年春节前原告便带其儿子一起离开被告,夫妻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某要求离婚,被告龙某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郑某某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即时给付被告龙某某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返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柳平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