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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127号

原告刘某某,女,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李某某,男,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略),现年8周岁,X年X月X日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几年因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09年4月7日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略)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此款自2009年4月开始给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家庭共同债权x元归原告所有。

四、各人衣物归个人。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晓伟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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