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审上诉人新乡延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审上诉人新乡市供销合作社、原审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工业品公司联购分销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新乡延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西南。

破产管理人:河南未来(略)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万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红新,河南辉龙(略)事务所(略)。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再审申请人):新乡市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新乡市X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苗立明,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工业品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东风市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上诉人新乡延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审上诉人新乡市供销合作社、原审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工业品公司联购分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3)豫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8)豫法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查明新乡延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与新乡市供销合作社于2004年6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仅把本案所涉纠纷,而且还把本案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纠纷一并予以解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8日出具(2002)新中法执字第10—X号民事裁定,确认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003)豫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诉讼费用按原生效判决执行。

审判长荆国安

代理审判员薛霞

代理审判员段国臣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某峰(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