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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焦某某相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相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被告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属邻里关系,被告紧挨原告垒的多年院墙,因多年风吹雨淋已成危墙,现墙体已斜倒在原告的后房墙上,造成原告房屋墙体严重不安全,并有倒塌的危险,对原告墙体、房屋、人身财产及周边群众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期间经村组多次协调让其拆除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将歪倒在原告后房山墙的院墙扒掉、拆除,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盖新房时未处理好两家的道通,下雨雨水无法流出是泡塌被告南墙的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是原告新房上的下水口直接对着被告的院墙,被告家的南墙经过上冲下泡才倒在原告后墙上,被告应对我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属邻里关系,2007年,原告扒掉其老房屋,在被告南院墙外又重新建成新房一处(宅基证显示其原、被告宅基之间的风道为0.65米)。原告房屋建成后,原告未处理好两家的风道,下雨雨水无法流出;原告紧临被告南墙处也未安装散水管,下雨时,雨水冲到被告的南墙上。现被告的南院墙体已斜倒在原告的后房墙上。原、被告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将歪倒在原告后房山墙的院墙拆除,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作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被告墙体已斜倒在原告的后房墙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歪倒在其后房山墙的院墙拆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房屋建成后未对其房屋风道、散水管问题进行合理处理,以致雨水将被告的院墙泡塌,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因被告未提出反诉,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歪倒在原告后房墙体的院墙拆除。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原、被告各负担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增辉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赵建国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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