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负责人王××,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男,197O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原告王××。
原审原告林××。
原审原告罗××。
原审原告曹××。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
委托代理人周××,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顶山××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赵××,经理。
委托代理人雒××,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林××、罗××、曹××诉宋××、平顶山××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禹州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林××、罗××、曹××于2008年7月16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了(2008)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于2009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003元,减半收取2003元,由上诉人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梁桂喜
审判员朱晓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