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上诉人河南××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楚军荣
审判员张小青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