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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535号

原告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大道中段南侧。

代表人王某某,该分行行长。

原告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苗国庆

审判员王某平

人民陪审员王某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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