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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和平眼镜店诉临颍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颍县和平眼镜专业店。

负责人:吕某某,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临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局局长。

申请再审人临颍县和平眼镜专业店(以下简称和平眼镜店)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临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一0年八月九日作出(2010)漯立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再审人和平眼镜店负责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祥,被申请人技术监督局的委托代理人丁铁军、白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漯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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