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68岁,汉族,司法局退休干部,住(略),系原告吴某某丈夫。
被告:炎陵县X乡铁钩福利水电站。
住所地龙溪乡X村铁勾。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电站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炎陵县X乡铁钩福利水电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超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炎陵县X乡铁钩福利水电站自愿赔偿原告吴某某经济损失x元,于2010年7月31前给付原告吴某某,其余损失原告吴某某自愿放弃;
二、被告炎陵县X乡铁钩福利水电站自愿修复被冲毁的原防护提,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工;
三、本案受理费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0元,被告炎陵县X乡铁钩福利水电站自愿全部负担(已当庭兑现)。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廖超光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