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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炎陵县龙溪乡铁钩福利水电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68岁,汉族,司法局退休干部,住(略),系原告吴某某丈夫。

被告:炎陵县X乡铁钩福利水电站。

住所地龙溪乡X村铁勾。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电站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炎陵县X乡铁钩福利水电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超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炎陵县X乡铁钩福利水电站自愿赔偿原告吴某某经济损失x元,于2010年7月31前给付原告吴某某,其余损失原告吴某某自愿放弃;

二、被告炎陵县X乡铁钩福利水电站自愿修复被冲毁的原防护提,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工;

三、本案受理费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0元,被告炎陵县X乡铁钩福利水电站自愿全部负担(已当庭兑现)。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廖超光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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