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67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36岁,汉族,住(略),系李某甲之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某某,又名池某毛,男,69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男,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遂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池某村委)。
法定代表人赵某戊,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己,该村委副主任。
上诉人李某甲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上诉人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某丁,原审第三人罗池某村委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任付东
审判员贾保山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