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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67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36岁,汉族,住(略),系李某甲之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某某,又名池某毛,男,69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男,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遂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池某村委)。

法定代表人赵某戊,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己,该村委副主任。

上诉人李某甲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上诉人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某丁,原审第三人罗池某村委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任付东

审判员贾保山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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