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住址地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罗某某,住所(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限期腾地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潭国土资法监字(2009)X号限期腾地通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潭国土资法监字(2009)X号限期腾地通知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文
审判员陈援朝
审判员朱志林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