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31岁。
委托代理人:尹俊岭,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张郑军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