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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31岁。

委托代理人:尹俊岭,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张郑军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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