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炜,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是组合家庭所以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恶化,现已分居两年之久。2009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谢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原告须补偿我。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生育一女孩,取名谢某琪,被告与前妻一男孩,取名谢某波。因是组合家庭,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原告的工作性质,被告产生误会,双方时有争吵。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二、原告与其前夫生育的小孩谢某琪归原告彭某某抚养,被告与其前妻生育的小孩谢某波归被告谢某某抚养;
三、原告自愿补偿被告小孩抚养费1000元,限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支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成经纶
人民陪审员陈阳轩
人民陪审员彭某春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