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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荥阳市X镇X村失主高某某家中,将高某某存放在卧室床垫下的45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荥阳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能够退出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险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云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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