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容留卖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3日至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村北地与本乡的张运X、王XX(另案处理)合伙开办了盛源宾馆,主要经营住宿、洗浴等服务项目,在被告人试营业期间,容留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的女青年李某某、新乡市原阳县的娄某某等女青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王某某每次以30%从中提取卖淫费。2009年9月22日15时许,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该宾馆检查时,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卖淫女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卖淫女李某某、娄某某、女服务员孔某某、尚某某及嫖客赵某某的供述、证人刘XX、张XX、王XX、张运X的证言、卖淫登记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以资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王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新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卢永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