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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王某刚、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万通汽贸城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X号。

负责人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征雁,河南星烁(略)事务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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